2009年5月24日 星期日

南臺灣產業論壇

配合本(98)年度工作計畫表, 舉辦產學交流論壇, 併本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時間:2009年6月5日
地點:義守大學 綜合教學大樓 50901會議廳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第2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本學會改選後第1次理監事會議已於4/18日,假高雄大八飯店召開完畢,經與會理、監事之討論,決議事項節錄如下:

(一) 敦聘理事傅勝利、林仁益及監事黃英忠為名譽理事長,並由候補理事黃坤祥、關復勇及候補監事何正得依序遞補。

(二) 98年度工作計畫表。

(三) 創辦「創新管理評論」學術期刊,由屏東科技大學科技管理所負責編輯與發行事務。

(四)成立「學術期刊發展委員會」,由林理事晉寬擔任主任委員,統籌規劃相關事宜。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創新管理評論」(Innovation Management Review)

一、發行宗旨
台灣經濟發展軌跡,歷經農業、農產加工,到以工商為主體的創業型經濟,在世界的經濟舞台上一直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面對外部全球無疆界化的產業激烈競爭,與台灣內部多元經濟價值觀的衝擊下,面臨了更艱難的挑戰,因此如何激發台灣現有豐沛的人力智慧資源,導引台灣整體產業朝向「知識型」與「創新型」的經濟結構發展,結合世界華人的力量,再創經濟奇蹟,是頗為重要的課題。近年來,大量華人學者以創新為研究議題,但卻缺少一份可供發表與交流研究成果的專門期刊。為與全球化創新型經濟發展趨勢接軌,特創辦華人地區第一份創新管理專業期刊:「創新管理評論(Innovation Management Review)」。本期刊乃以鼓勵與推廣創新管理實務與研究成果為發行宗旨,並將採取實體與電子兩種通路出刊,提供創新管理應用研究、或創新個案成果報導、交換創新管理觀念,傳播與報導華人產業創新的全方位實務應用,擴散創新成果。本刊採取多元開放的態度,將以公正客觀的胸襟來審查與刊登所有來稿,但堅持嚴謹評審來維繫期刊的品質,希望成為全球華人地區創新管理研究與實例的主要分享與交流園地。

二、編審組織
編審群:
發行人(Publisher):高雄市科技管理學會理事長
總編輯(Chief Editor):劉常勇(高雄市科技管理學會)或每期特聘諮詢委員輪執方式
執行主編(Executive Editor):林晉寬(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或編輯委員輪執方式
編輯顧問(Editing Advisor):(以國內科技管理學術領袖為主)
諮詢委員:(以南部產業與學術領袖為主)
編輯委員:(以本會理監事為主)
行政編輯(Assistant Editor):施文君(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助理)

三、徵稿說明
1. 創新管理評論(Innovation Management Review)是一份全球學者共有的專業性學術期刊,歡迎海內外學者將創新管理研究有關的學術論述、案例研究、實證研究成果等上傳至本刊網站。
2. 本刊採來稿隨到隨審,無截稿日期之限制。
3. 本刊除以實體印刷供圖書館館藏外,將主要以電子期刊方式呈現,並以數位網路廣為擴散,以便利讀者閱讀與下載。凡是具原創性,與創造力、發明、企業創新、創業研究、研發管理、新產品開發、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管理、科技移轉、新事業成長管理、創新風險評估與鑑價、產業模組與標準、創新聯盟與網絡…等相關領域的學術論文或案例研究,均屬刊登對象。
4. 本刊為學術期刊,文章請力求精簡。依國際期刊慣例,採取嚴謹審查制度。
5. 來稿請以word檔上傳至本刊網站,本刊將在收到來稿後儘速通知作者,並展開稿件之分派審查。
6. 論文將送請二位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審查,審查時間以不超過二個月為原則,並在通過審查後依論文通過審查順序編排刊登出版。
7. 來稿請於本刊網站系統加入會員,填寫作者姓名、服務機構、職稱、地址、聯絡電話及E-mail地址,並明確說明投稿之聯絡者,以作為後續連絡之對象。
8. 刊登論文版權屬本刊所有,著作權為原作者所有。

來稿請以網路E-mail 至:mit@mail.npust.edu.tw
本刊網址:http://www.mit.npust.edu.tw/
本刊郵遞地址: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一號科技管理研究所
聯絡人:施文君


四、投稿須知
凡投稿本刊之作者須簽屬授權出刊之「同意授權書」,以簽名原稿寄到本刊聯絡處,本刊始予進行審稿作業。若不能簽訂者,本刊將不予審查。

投稿要求事項:
1.來稿請打字,以Word 2003以上版本編輯,完成後將電子檔透過線上投稿功能上傳至本刊網站。
2.稿件編排注意事項,請參考「撰稿格式說明書」。
3.本刊之評審程序說明如下:
(1)來稿之評審由編輯委員及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
(2)首先由主編就來稿情況作初步過濾,符合標準之稿件,再送請二位外審委員進行雙向匿名審查。
(3)評審結果以E-mail告知作者,可能之評審結果如下:
I. 同意刊出
II.修改後刊出(作者依據評審意見修正後,並經本刊編委會認可,即進行編輯刊出)
III.不同意刊出
4.需要修改之稿件,作者應於收到修改意見後一個月內完成修訂,並登入本期刊網站會員後點選會員作業選項中的「論文修正」功能,將修正後之論文上傳至網站供編委會再審確認;編委會得依實際審查意見,決定接受或退稿。為加速稿件處理,避免時間拖延未能出刊,除非有特殊情況,修改以一次為原則。
5.投稿前後若有任何詢問事項,請電(08)7703202轉7940,或電子郵件至mit@mail.npust.edu.tw

98年度工作計畫

一、98年1月
1.民國98年會員大會
2.舉辦第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98年1~12月
定期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每3個月各召開1次)

三、98年1~12月
1.聯繫已入會員
2.招收新會員

四、98年2~3月
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函請換發立案證書乙案
2.核准理事長及理監事當選證書
3.製作候補理監事當選證書

五、98年4月
舉辦第5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
1.頒發理監事 (含候補) 當選證書
2.贈紀念品-感謝第4屆理事長朱元祥
3.報告98年度工作計畫
4.理監事分區編組人員名冊

六、98年5月
参訪活動(暫定)
1.軟體園區
2.青島啤酒廠

七、98年7月
舉辦產學交流論壇
併第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八、98年8月
專案計畫申請
併第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九、98年 9月30日~10月2日
世界大學校長協會東北亞地區會議
併第5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於高雄大學,黃英忠理事主辦)

十、98年12月11-12
參與總會年會暨研討會

十一、98年12月
籌備民國99年會員大會
併第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十二、99年1月
辦理民國99年會員大會
併第5屆第7次
暨第6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一、時 間:98年4月18日 (星期六) 下午5:30
二、地 點:大八大飯店(高雄市裕誠路486號)
三、主 持 人:劉常勇 理事長

四、出席人員:(敬稱略)
(一)常務理事:徐村和、謝青山、黃良志、莊寶鵰、李樑堅、李元墩。
(二)理 事:傅勝利、林仁益、王泰豐、林義鎮、戴 謙、林晉寬、張添盛、林文章、黃進發、謝長峻、劉廷揚、薄喬萍、楊東震、譚大純、吳萬益、盧昆宏、陳俊卿、沈季燕。
(三)候補理事:黃坤祥、關復勇、黃營芳、周進榮、林麗娟、陳清燿、曾信超。
(四)常務監事:盧淵源
(五)監 事:黃英忠、王天津、謝文雄、李亭林、林楚雄、彭台光。
(六)候補監事:何正得、洪春棋。
(七)總 幹 事:謝青山

五、列席人員:(敬稱略)
(一)顧 問:蔡武德、谷家恆、劉維琪。
(二)名譽理事長:朱元祥。
(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均請派員指導)

六、討論提案:
(一)擬敦聘理事傅勝利、林仁益及監事黃英忠為名譽理事長,並自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一案。
(二)議定本會98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辦「創新管理評論」學術期刊,以擴大科技管理領域之產官學研交流一案。
(四)臨時動議。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高雄市科技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科技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in Kaohsiung),為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南區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之規定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科技政策,從事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與實務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奉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以下簡稱總會)核定參與本會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六條 本會推動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
二、舉辦科技管理之實務研討。
三、結合科技管理領域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界、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官學相互交流。
四、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熱心於科技管理之實務與研究者,包含創始會員、一般會員、學生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立案通過之本市機關團體、工商企業。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年費之優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活動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方能成為該等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本市行政區劃分,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由理事會另訂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長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亦不得兼任本會有給職工作。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並報主管機構備查,解聘時亦同;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並得設組,協助處理會務。
第廿六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並報主管機構核備後施行,解聘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除外)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會每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按時送總會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九條 本會每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產生均須報告總會,並陳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列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總會章程中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章程

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籌備會通過草案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暨十月二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從事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與實務活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視需要設立辦事處或分會。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
二、舉辦科技管理之實務研討。
三、結合科技管理領域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界、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官學相互交流。
四、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1) 創始會員:本學會發起人及成立大會前申請入會經籌備委員會通過者為本會創始會員。
(2)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科技管理有關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邀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3)學生會員: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學生資格,贊同本會宗旨、研修科技、管理等相關系科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年會費之優待。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一、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二、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一律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邀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學生會員在本會舉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處理日常會務。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本會得成立選務委員會,統籌理、監事改選事宜。選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選務委員三人、選監委員一人。本會之選舉,經理事會同意,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有給職工作。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及榮譽學院等,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除外)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