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高雄市科技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科技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in Kaohsiung),為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南區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之規定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科技政策,從事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與實務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奉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以下簡稱總會)核定參與本會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六條 本會推動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
二、舉辦科技管理之實務研討。
三、結合科技管理領域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界、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官學相互交流。
四、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熱心於科技管理之實務與研究者,包含創始會員、一般會員、學生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立案通過之本市機關團體、工商企業。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年費之優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活動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方能成為該等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本市行政區劃分,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由理事會另訂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長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亦不得兼任本會有給職工作。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並報主管機構備查,解聘時亦同;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並得設組,協助處理會務。
第廿六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並報主管機構核備後施行,解聘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除外)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會每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按時送總會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九條 本會每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產生均須報告總會,並陳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列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總會章程中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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