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章程

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籌備會通過草案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暨十月二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從事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與實務活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視需要設立辦事處或分會。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科技管理之學術研究。
二、舉辦科技管理之實務研討。
三、結合科技管理領域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界、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官學相互交流。
四、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1) 創始會員:本學會發起人及成立大會前申請入會經籌備委員會通過者為本會創始會員。
(2)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科技管理有關工作者經會員二人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邀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3)學生會員: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學生資格,贊同本會宗旨、研修科技、管理等相關系科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年會費之優待。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一、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二、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一律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邀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學生會員在本會舉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處理日常會務。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本會得成立選務委員會,統籌理、監事改選事宜。選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選務委員三人、選監委員一人。本會之選舉,經理事會同意,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有給職工作。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及榮譽學院等,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除外)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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